2014年5月前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算清繳
問:2014年如何匯算清繳1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答: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又要開始了,企業應在收入、成本費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結轉抵扣(免)事項等方面,應特別關注并作好相應的涉稅調整。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程序和方法
1、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之間是否一致;
2、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3、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報告意見類型,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法規政策現將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注意的主要涉稅調整事項歸納如下: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有據的進行;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在實務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勤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肮べY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福利費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采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腐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差異核算。
(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并撥繳工會組織!惫涃M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痹趯徍酥校浩髽I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 《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
在實務中,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采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
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會計準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于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于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7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實務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七)業務招待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3、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實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于當年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九)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3、實務中對于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十)關聯企業間支付的管理費用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8]0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實務核算中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于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規定: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會計實務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在會計實務中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十三)捐贈
1、會計規定: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會計實務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準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十四)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
1、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也計入當期損益;
2、稅法規定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五)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付工資
1、職工薪酬準則規定,企業在結算殘疾職工工資時按受益對象,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在實際支付其工資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工資薪金不等于職工薪酬。后者還包括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等;
2、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十六)其他納稅減免性項目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有:
1、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4、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5、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6、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9、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0、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11、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涉稅調整事項賬務處理
(一)自查自補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和賬務處理
凡當期不能稅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能在稅前扣除的事項,即永久性差異,通過調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無須調賬。
(二)被稅務機關查補企業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因會計差錯或違法稅法規定導致漏繳企業所得稅的事項,應通過相應的賬務處理補繳企業所得稅,一是通過賬務調整結平相關會計科目或明細事項,如:固定資產多計提的折舊而減少了當期利潤,應調賬:借記“累計折舊”,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凡會計規定可以列支,但法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或超過扣除標準而漏繳的企業所得稅的事項,則不調整相關會計科目,應直接補提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是虧損的,不涉及計繳當年企業所得稅,也不作賬務處理。
(四)當年度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時: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時,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 (金額:彌補虧損后所得額金額*所得稅稅率)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金額:彌補虧損后所得額金額*所得稅稅率)
2、不涉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 (金額:納稅調整后所得額金額*所得稅稅率)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金額:納稅調整后所得額金額*所得稅稅率)
聯系:手機18653018833,電話0530-5900787,QQ1824108058,公眾微信號tjcw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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