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的設置和評定標準是什么
問:納稅信用等級的設置和評定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92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四條的評定內容分指標計分,設置A、B、C、D四級。
第六條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 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
(一)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第七條 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至評定日為止有新發生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自評定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發生,至評定日尚未清繳的),不具備評定為B級納稅人的資格。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
第八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荚u分超過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一律定為C級:
(一)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評定期內同時具備按期納稅申報率在90%以下,納稅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90%以下的;
(三)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
(四)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一年內兩次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五)應稅收入、應稅所得核算混亂,有關憑證、帳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第九條 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
(一)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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