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申報的六大風險
不征稅收入與企業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取得的專項財政性資金,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又容易忽視哪些問題而出現稅收風險呢?
案例:A公司為軟件開發企業,2015年,由于開發某車載電子軟件接受一項政府補助200萬元,補償其研究項目支出。2015年7月收到款項,但研究項目正式啟動是在2016年2月,并于2016年全部用于研發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企業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2015年7月
借:銀行存款 200
貸:遞延收益 200
2016年2月
借:管理費用 200
貸:銀行存款 200
借:遞延收益 2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
專項財政性資金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
企業錯誤申報:完全按照會計處理進行申報,2016年度申報營業外收入200萬元,并列支費用200萬元。
稅收風險:該項專項財政性資金未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產生晚計收入總額的風險。
正確申報: 2015年納稅調增200萬元;2016年納稅調減200萬元。
專項財政性資金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
企業錯誤申報:2015年納稅調減200萬元,2016年納稅調增200萬元。
稅收風險:2015年將未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納稅調減,產生2015年度少計收入總額的風險。
正確申報:2016年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減200萬元,在扣除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增200萬元。
企業錯誤申報:2015年未做納稅調整,2016年收入類調整項目納稅調減200萬元,未做扣除類項目調整。
稅收風險:2016年將收入類調整項目進行納稅調減后,未按照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對扣除類調整項目進行納稅調增,產生2016年度多計支出的風險。
正確申報:2016年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減200萬元,在扣除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增200萬元。
企業錯誤申報:2016年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減200萬元,在扣除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增200萬元,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中申報填列100萬元。
稅收風險: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支出不得加計扣除,產生2016年度多列支加計扣除的風險。
正確申報:2016年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減200萬元,在扣除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增200萬元,在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時,將發生的200萬元研發支出填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在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計算時予以減除。
如案例中,研究項目啟動后在2016年研究完畢,共發生支出150萬元,余額50萬元一直到2020年6月仍未繳回撥款部門,也未進行納稅申報調整。
稅收風險: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未計入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產生2020年度少計收入總額的風險。
正確申報:2016年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減150萬元,在扣除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增150萬元,2020年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納稅調增50萬元。
稅收風險:企業在財務核算時,未對資金以及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
風險應對:建議在遞延收益下設含有項目名稱的二級明細科目(如XX車載電子軟件)。發生支出時,相關成本或費用科目下設二級明細科目(如管理費用——XX車載電子軟件研發支出),避免未單獨核算收入及支出而產生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