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抵扣哪些可抵?哪些不可抵(全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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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想必早已讓諸多納稅人云里霧里,哪些可以抵扣?抵扣方式有哪些?哪些不可以抵扣?別著急,今天小編精心整理匯總了關于進項稅額抵扣的相關問題,以期能對您的辦稅帶來幫助,一起來看看吧!
目前我國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也就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按照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以支付或負擔的稅款為進項稅額,同時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這樣,就相當于僅對發生應稅行為的增值部分征稅。當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用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當期應納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哪些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稅額進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進行抵扣。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提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需要當月進行認證或勾選,認證相符或確認勾選的,應在次月申報期進行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要進行“先比對后抵扣”,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應于稽核比對相符的當月申報期內進行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進行稽核比對。超過時限的,不予抵扣。
借:相關科目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000
貸:銀行存款 1060000
抵扣方式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進行勾選、網上掃描認證、到辦稅服務廳掃描認證等三種方式。本次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而是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選擇確認用于抵扣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通過海關繳款書數據采集及比對結果接收辦理平臺先進行稽核比對,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農產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全部或部分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普通發票,該類納稅人取得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方法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提示:生活服務業中的餐飲業以及建筑業和其他建筑服務的園林綠化等行業可能購進農產品。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
(四)完稅憑證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額,通過申報方式進行抵扣。
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抵扣進項稅的前提條件,但是,并非取得了專用發票就能夠抵扣進項稅,下面這幾個會計科目涉及的進項稅就不允許抵扣。
一、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飲費、旅游費等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二、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企業入業務招待費的餐飲、旅游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三、固定資產——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權(職工宿舍、食堂、活動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取得或建設的固定資產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職工福利與企業經營混用,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全額抵扣的。
四、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因此,企業已將“待處理財產損益”認定為“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時,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