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問答第5期
1.問:我單位有一票單子是2012年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2013年4月發生退運,賬上負數紅沖,也已沖減了免抵退稅額,2013年5月又以進料成品退換的方式出口的,我們有這票報關單的退稅聯,但是現在看來也已經超期了吧?那這票貨該怎么處理呢?賬務上該如何調整呢?
答:您這票報關單2013年5月出口,現在是2014年4月25日了,已經超期,可申報出口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出口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在2014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一般是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增值稅納稅申報免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填寫免稅銷售額。賬務處理上該票出口不計提銷項稅額,該票出口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2.問: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料件內銷時單價升高,造成反饋的實際分配率為負數,怎么辦?
答:您公司轉內銷的進口報關單顯示單價比進料加工進口報關單大,所以進口總值減料件內銷值后就是負數造成反饋的實際分配率為負數。進料加工實際分配率為進口總值/出口總值?蛇@樣調整:進口總值/總進口數量,得出進口單價,以進口單價X內銷數量得出進料內銷金額,以進口總值減去進料內銷金額,作為分子,計算得出的實際分配率就不會為負數了。
3.問: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率為0的產品,當月認證后,增值稅申報時未申報抵扣,而是填在不予抵扣欄了,該怎么處理呢?是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嗎?
4.問:我公司是外貿企業,前段時間進了一批苜蓿草,這個是免征增值稅的,都是賣給當地牧民,請問我在確認收入時開什么樣的發票呢?如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話稅率能改為0嗎?還進了一批魷魚,它的稅率是13%,如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話默認稅率是17%,請問還需要去國稅申請變動嗎?
答:您公司賣給牧民的苜蓿草,如果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的蔬菜免征增值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增值稅稅率可以改為0。另外您公司還內銷魷魚,增值稅稅率是13%,您詢問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默認稅率是17%,可以在防偽稅控開票軟件中自行設置成13%,不需要去國稅申請變動。
5.問:我在手冊核銷出口報關單調整錄入時,商品代碼錄入不存在,在出口明細錄入中能正常錄入,而且調整表中的商品代碼比出口明細中的商品代碼少很多,請問我該如何操作?
答:您公司是生產企業,出現您描述的情況,應該以進口所屬期(如果進口日期是2012,就以2012所屬期)進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系統,進入“已核銷進口報關單調整錄入”模塊錄入明細數據,“所屬期”錄入2014,進口日期錄入實際進口日期,相應錄入其他明細數據,點擊“保存”,退出退稅申報系統,然后再以2014所屬期進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系統,生成電子數據即可。
6問:我公司是加工床上用品,并有出口退稅的,F采購了一批坯布,計劃委托一印染工廠印染后直接出口印花布,那這票符合退稅標準嗎,能有退稅嗎?
答: 您公司計劃委托加工貨物出口,但不符合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所規定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說不能退稅,可以免稅。
7.問:我公司是外貿公司,在一張報關單有兩種商品,其中一個能退稅,另一個商品為“一次性木圓簽4421902100”,申報系統顯示退稅率為0,退稅申報系統應怎么處理,還需要錄入嗎?退稅率為0的商品是免稅還是征稅?怎么進行增值稅申報?
答:您公司是外貿企業,出口的“一次性木圓簽4421902100”,申報系統顯示退稅率為0,屬于取消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應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該商品不需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里錄入,需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銷項稅額=FOB價出口額/(1+增值稅稅率)X增值稅稅率,該筆對應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抵扣(根據情況申請出口轉內銷證明,作為進項抵扣憑證),填寫在相應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欄次。
8.問:開票資料的基本賬戶變更為一般賬戶,但有些進項發票還是基本賬戶的信息,影響抵扣嗎?
答:只要是法定憑證不影響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
9.問:我公司是生產企業,有一本手冊是空核的,進口和出口總值都為0,從稅局拷回的反饋實際分配率為100%,是不是有問題,這會提高我們這一年的平均分配率,我該如何操作?
答:正常錄入核銷。
10.問:開票資料開戶行賬號可以選擇開具嗎,就是賬號信息有兩個,一個是農行,另一個是信用社,然后開具發票時,有時選擇農行,有時選擇信用社,這個可以嗎?
答:可以。
11.問:開票資料的賬戶信息變更了,其他的都沒有變,需要到國稅局備案嗎?
答: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