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問答第9期
問:生產企業做來料加工,出口以后是不是只確認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不用在退稅系統中申報,只有在手冊在海關結案后到國稅局全部一起申報;手冊海關結案后企業到國稅局申報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答:生產企業做來料加工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行來料加工;一種是委托來料加工。一是生產企業自行來料加工出口以后,只是確認收入,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不用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生成明細數據,不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出口報關單、進料加工手冊海關結案通知書等免稅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存檔。只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寫免稅銷售額即可。
二是生產企業委托來料加工出口,需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錄入,來料加工手冊核銷后在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申請錄入。
(一)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辦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4號規定,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應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出口企業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如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屬于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不得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相應的加工費不得申報免稅。
(二)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核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2號公告規定,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在海關簽發來料加工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以結案日期為準)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非“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或復印件,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③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