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答疑第12期
1.問:現在外貿企業可不可以做進料加工,如果可以,可不可以將原材料作價加工?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海關或者稅務等部門批準才可以享受退稅呀?總之,關于這塊政策規定不是很清楚,希望給解答一下。
答:《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解讀:加工貿易由海關監管,海關總署規定保稅進口料件,不允許企業作價銷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對此,為了避免沖突,統一管理,方便操作,本條明確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不再按作價銷售處理申請免稅證明處理,原出口企業作價銷售保稅進口料件的應征增值稅,暫不入庫,待收回的貨物出口后抵減應退的出口退稅款的政策取消。企業采取作價加工方式的,作價銷售保稅進口料件按內銷征稅,收回貨物復出口后比照一般貿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計算退稅。
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解讀:將外貿企業進料加工以作價銷售方式的計算并入該公式,經海關批準在國內銷售的進料保稅料件不視為進料加工,應比照一般貿易委托加工公式,將保稅料件國內作價銷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中計算。如果是外貿企業進料加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也應參照此公式計算,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為國內企業開具加工費金額。
總結:外貿企業可以做進料加工,可以實行作價加工,作價銷售保稅進口料件按內銷征稅,收回貨物復出口后比照一般貿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計算退稅。如果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實行委托加工,其加工費可以作為出口退稅計稅依據申報出口退稅。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注意事項:在進行“出口明細申報數據錄入”時,錄入進料加工手冊號等數據,點擊“保存”按鈕時,出現:“該手冊未在進料加工中未找到”的提示信息,可忽略該信息,點擊保存。
2.問:這一票還沒有錄入申報系統呀,先錄入并申報后,再做退運沖減嗎?
答:您公司出口明細還沒有錄入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就退運了,不需在企業出口退稅申報錄入該筆出口明細,須在申報系統中進行退運證明的錄入,生成電子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3.問:我公司是生產企業,我們4月份出口的貨物,用的包裝物鋼箱是國外客戶提供的(從日本進口240個不銹鋼箱,循環使用。HS NO 73090000.00,貿易方式為“暫時進出貨物”。循環使用于我司和日本客戶之間)我開發票和錄入出口貨物明細時是不是不受這些包裝物的影響,和以前一樣,不用管它?
答:暫時進出貨物是繳納了擔保金的,不應考慮退稅。所以您公司開發票和錄入出口貨物明細時不受這些包裝物的影響,和以前一樣,不用管它。
4.問: 我公司是生產企業,首次簽下一份出口合同,報關還早,請教:目前原材料進項發票認證了以后是不是也要同步到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里面做預申報和正式申報?
答:您公司是生產企業,只是采購了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了,請于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寫增值稅進項稅額申請抵扣,不需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里錄入,待實際出口后,出口報關單等單證及電子信息都齊全后再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里錄入出口明細數據,進行免抵退稅申報。
5.問:我公司是生產企業,2013年出口的數據,在2014年4月20日進行單證齊全申報,已超期,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您這票報關單2013年出口,在2014年4月20日進行單證齊全申報,已經超期,可申報出口免稅,不需在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出口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在2014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一般是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增值稅納稅申報免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填寫免稅銷售額,對應進項稅額轉出。
賬務處理:(1)該筆出口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2)該筆出口對應進項稅額轉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免稅的對應進項作稅額轉出,進項不好確認該怎么處理呢?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即: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假如您公司單證不齊時已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作進項稅額轉出,須將該征退稅率之差的進項稅額轉出額從這次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進項稅額轉出中扣除,注意不要重復轉出。
6.問:我在生產企業申報系統→系統維護→代碼維護→海關商品碼中“搜索”84813000顯示征退稅率分別為17%和13%,可我在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中輸入84813000顯示的征退稅率分別是17%和15%,這是怎么回事嗎?
答:您在生產企業申報系統→系統維護→代碼維護→海關商品碼中“搜索”84813000顯示征退稅率分別為17%和13%,它的起始日期是2004-01-01,終止日期是2004-12-31,在首行顯示;還有一條“84813000”的征稅率、退稅率分別為17%和15%,它的起始日期是2013-01-01,終止日期是2100-12-31,在第二行顯示。
7.問:我是外貿企業,在一票報關單中出口的商品種類很多,我可不可以匯總一項報關?比如:出口10萬只氣門嘴,10萬只氣門芯、10萬只壓氣帽,我報關時只報30萬只止回閥,也就是說在報關單只顯示一行,我索要進項發票時是分明細要的,這樣做符合不符合退稅要求?
答:《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所以您公司這樣做不符合出口退稅申報的要求,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8.問: 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中第一條第五款所列“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該相關性的范圍該如何判定?我們出口的貨物如何判斷其是否與自產產品具有相關性?我公司生產銷售麥克風等電子元器件,報關出口時還銷售了一些輔料,如“膠帶(封外包裝箱)、指頭帽(生產產品時戴在指頭上保護產品)、防靜電抹布(擦拭產品)”等,出口的這些輔料能否符合和自產貨物具有相關性?
答:對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注,以征稅機關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年度為依據)。(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注,以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之和為評定依據)(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注,主要是指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