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答疑第18期出口退稅資格如何變更程序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出口企業退(免)稅資格認定中,如果相關內容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秶叶悇湛偩株P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將其列入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企業辦理變更的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二、資格認定變更申請及審批操作流程
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意事項
(一)變更退(免)稅辦法的處理
出口企業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應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次月起按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應在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將變更當月《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當期應退稅額”填報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應退稅額”欄中。
(二)變更時結清稅款的處理
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已按免抵退稅辦法申報的退(免)稅應全部按規定審核通過后,一次性審批辦理退(免)稅。批準變更前已通過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免退稅的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