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答疑第19期
1.問:我司2013年出口的代理業務,至今未收到委托方開具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經了解是委托方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請問:1.如果現在委托方去其稅務機關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還可以辦理否? 2.我司憑此《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是否還能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且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但由于節假日等原因,未及時將《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4年4月10日前,將信息讀入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規定審核處理。所以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不能再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所以您公司不能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問:“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納稅申報表上填寫免稅銷售額,對應進項轉出。 ”-----納稅表填寫免稅收入的同時不用沖減免抵退收入嗎?這樣的話賬務處理上不是確認二遍收入了嗎!進項稅轉出轉哪個月的,是轉確認免稅收入月份2014年4月嗎?還是轉出銷售發生月份(出口報關日期2013年11月)的?哪個更合適?為什么?
答:原先免抵退稅申報的轉免稅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免稅銷售額的同時,須沖減免抵退稅銷售額,明細賬也要調整。免稅銷售額對應進項轉出,如果不好劃分,按照銷售收入比劃分,企業應該轉哪個月的銷售收入比呢?應該轉確認免稅收入月份2014年4月,因為是在所屬期4月確認免稅銷售額啊。
3.問:沒有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能否能委托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出口?如果可以,貿易公司憑代理出口證明可以申報退稅還是免稅?2013年65號公告要求委托方需提供《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給受托方才可以開具代理出口證明,但是受托方沒有進出口權限,也沒有安裝申報軟件,如何開具?
答:沒有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可以委托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出口,申報出口免稅,受托方雖沒有進出口權,可憑受托方的出口退稅資格認定表和代理出口協議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然后安裝出口退稅申報軟件,就可以了。
4.問:我們是生產型出口企業,1月出口的一票里既有自產產品又有不能視同自產的產品,我在做免抵退申報表時,不能視同自產的產品是不是就不用做了?
答: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非自產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您公司不能視同自產的產品屬于非自產產品,免稅的紙質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只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寫免稅銷售額即可,在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行出口明細錄入時,不需要對免稅的出口明細錄入,只錄入免抵退稅的出口明細即可。
5.問: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增加收回明細模板是否需要錄入?
答: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出口收匯情況申報錄入”模塊一般情況下,是由符合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2條規定的9類企業進行錄入,前提條件是先由主管稅務在金稅三期系統稅務端先維護上9類企業,然后通過正式申報數據反饋或預審數據反饋給出口企業,由企業在退稅申報系統進行反饋處理后,再錄入。
6. 問:外貿公司是屬于免抵退,還是免稅企業呢?這是由稅務局認定的嗎?
答: 外貿企業即沒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如果是小規模企業實行出口免稅辦法,不管是實行出口退稅還是免稅,都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
7. 問:來料加工怎么操作呢?
答:如果是來料加工自行出口,不需要再進行出口免稅申報,需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寫免稅出口額即可;如果是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還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請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等出口后再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
8.問:單證不齊和信息不齊的不讓申報了,如果我有一票信息不齊那么我國稅表要怎么沖減呢,我賬務要怎么處理呢?國稅和賬相等就可以了嗎。因為出口退稅和國稅沒辦法相等了現在。
答:可以進入“生成出口貨物沖減明細”作單證收齊收減,賬務是紅字沖減出口銷售額,賬上的免抵退稅銷售額要和增值稅納稅申報一致,和免抵退稅申報的免抵退稅銷售額有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