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答疑第20期
1.問:我們是一家生產出口企業,前期有一批貨物發生退運,4月時開出了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這部分退運的稅額原本計劃本期沖減出口退稅,但因本期收齊金額過少,不足沖減這部分退運金額,F已確定下月會有一批單證收齊,請問我們下月收齊金額足以沖減退運時,再做沖減可以嗎?
答:可以,因為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不允許錄負數,但需提供紙質說明。
2.問:我們要發生一些出口到保稅區的業務,這些出到保稅區的業務還需要單證備案嗎?
答:出口到綜合保稅區(不含保稅區)的業務,屬于財稅[2012]39號規定的視同出口貨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4號規定,視同出口貨物不實行單證備案管理。
3.問:我做了沖減之后,不得抵扣稅額出現負數,怎么做處理?
答:不允許出現負數,如果出負數,免抵退稅申報表上的第25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會默認為0,結轉下期抵減。
4.問:我們是生產企業在進料加工核銷時從審核系統導出的海關聯網核銷報關單明細數據里顯示有進出口標志顯示是:E,貿易方式:進料預料結轉;還有進出口標志是:I,貿易方式:進料邊角料內銷;這兩種情況分別該怎樣調整錄入?
答:如果確認主管稅務部門反饋的進料加工實際分配率與企業相符,不需要核銷報關單數據調整錄入;如果確認主管稅務部門反饋的進料加工實際分配率與企業不相符,需要核銷報關單數據調整錄入,根據報關單的貿易方式進行錄入,會自動加減分子、分母,計算實際分配率。
5.問:請問進料加工核銷時,已經做內銷處理的邊角料是不是參與計算實際分配率?是以進口報關單上的金額參與計算嗎?
答:生產企業年度進料加工核銷時,已經做內銷處理的邊角料參與計算進料加工實際分配率,以進口報關單上的金額參與計算。
6.問:我單位是一家外貿企業,去年11月份出口一筆0退稅率的產品,當時的賬務處理按出口收入做的,進項稅全部轉出,外銷收入沒計提銷項稅,今年才發現賬務處理錯了,請問現在怎么處理?增值稅申報表怎樣填寫視同內銷征稅的稅款?
答:如果外貿企業出口的商品退稅率為零,且不屬于免稅商品,要視同內銷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相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是【fob價除以(1+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一、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開具其他發票”處。
根據國稅總局2014年第24號公告規定,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將進項稅額填寫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處。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5號公告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需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7.問:我們這企業核銷時海關反饋的進口總值就是負數,因為企業于2006年進口了一批紗,這批進口報關單已經在海關和稅務局核銷,但是2013年,海關把這批紗又做內銷處理了,沖減了進口總值,海關取數區間只是2013年的。這該怎么核銷呢?從稅務審核系統里導出的實際分配率和進口總值都是負數,所以咨詢的這倆種情況是不是應該在對應的進出口調整錄入里做負數錄入?因為這倆種數據是從審核系統里導出的進出口核銷報關單數據。
答:撤銷已申報的進料加工核銷數據,通過“已核銷進口報關單調整錄入”,將2006年進口這批貨物數額錄入,如此一來,使進口總值為0,在“實際分配率反饋確認”的“企業確認意見”欄中填寫“BF”,重新生成進料加工核銷申報電子數據。在對應的“已核銷進口報關單調整錄入”模塊錄入正數,一正一負得0。
8.問:我公司是新注冊的一般納稅人外貿公司,這個月出口了白菜和西蘭花都是蔬菜,我想問下,我這個賬務處理,還有報稅是怎么個流程呢?
答:首先需到稅務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出口后不需要在企業退稅申報系統中“出口免稅明細數據錄入”,出口報關單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需填寫免稅銷售額,對應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對應的進項轉出計入主營業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