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已作出口退稅申報的如何申報作免稅處理
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七、本公告規定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本條下同)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出口企業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沖減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按規定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第(三)項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委托出口貨物,暫不包括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本公告的出口企業,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業。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