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答疑第27期出口退稅如何申請延期申報
問:出口退稅企業如何申請延期申報退稅?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貨物勞務出口后,應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仍有部分出口貨物勞務未能及時申報出口退(免)稅。為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出口退稅問題,規范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兩次發布公告,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準予延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秶叶悇湛偩株P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也將其列入稅務總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為了幫助納稅人準確理解、應用公告精神,現將“逾期申報退(免)稅批準”項目的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時間、執行時間、辦理流程與相關事項梳理如下:
一、設定依據
“逾期申報退(免)稅批準”是國家稅務總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的子項目,其設定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二、申請條件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出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口貨物勞務的業務必須真實;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是由下列原因造成: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供相關舉證材料。
三、申請時間
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即貨物勞務出口的次年4月18日,作者注)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四、執行時間
2011年1月1日后出口的貨物勞務執行本項規定。
五、申請時間與執行時間的特殊規定
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貨務勞務,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辦理退(免)稅延期申請,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此類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 )進一步放寬了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的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時間(請注意,并未放寬以前年度出口勞務的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時間)。該公告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未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報,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申請、審批流程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12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和按20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提交出口退(免)稅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復審;省國家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反饋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的此類出口退(免)稅,如有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規定審核處理。
另外,20號公告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且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但由于節假日等原因,未及時將《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4年4月10日前,將信息讀入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規定審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