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哪些情形使用免稅不退稅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的供貨納稅人有哪些情形的,該企業原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規定:“二、出口企業購進貨物的供貨納稅人有屬于辦理稅務登記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外貿企業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在連續12個月內達到2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連續12個月內申報退稅額占該期間全部申報退稅額3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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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貿企業連續12個月內使用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且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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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連續12個月內”,外貿企業自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當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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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