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答疑第30期對虛開進項**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處理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的,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規定:“為進一步堵塞稅收漏洞,防范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以下簡稱增值稅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以下統稱貨物勞務服務)執行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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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對應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視同內銷,按規定征收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按查處騙稅的規定處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本通知生效后發生2次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一律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納稅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稅權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起始時間為停止出口退稅權期滿后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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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所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行為之一的,但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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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