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答疑第31期出口退稅申報常見錯誤
提起出口退稅業務,許多企業會計和稅管員認為是既難懂又難操作,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發展,出口退稅政策也逐步完善和細化。自2012年7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至今,稅總出臺的出口退稅專項政策規范已經達到15個,平均1.5個月發布一項出口退稅的公告和通知,不少企業會計因政策掌握不到位而犯一些低級錯誤,嚴重的甚至造成企業資金損失。筆者從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多年,總結了一些出口退稅申報時常見的錯誤,希望對大家有一些幫助。
一、正式申報前不預審,相關收齊單證無信息。
有的企業圖省事,不習慣先預審再正式申報,認為比較麻煩。殊不知,預審是比對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相關單證數據錄入是否正確、信息是否已經傳遞到稅務機關的關鍵。預審反饋可以直觀的告訴企業明細錄入是否有錯、哪里有錯。如不進行預審,容易出現多次修改仍不正確的情況,反而給征納雙方都造成了麻煩。即使只有一票明細需要申報,預審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征退稅差額增值稅申報填列有誤。
出口企業的征退稅差額應作為成本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但企業填寫增值稅申報表的時候,時常容易填錯,應區分企業類型填寫,外貿企業應填入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14欄“免稅項目用”,生產企業應填入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代理出口申報受托方未開具委托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5號公告第十一條規定“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附件4)及其電子數據!比绻麤]有先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受托方是無法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忘記這一點,常常會導致延誤申報。
四、修改明細申報之后沒有重新生成最新的匯總申報數據。
出口退稅申報最常見的錯誤要數申報資料明細無問題、但對審匯總不相符。有的申報人員一直不了解“對審匯總”是何方神圣!皩弲R總”是將稅務端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后明細申報數據計算的結果,與企業端申報系統生成的匯總表數據,以及企業增值稅申報的數據進行比對。如果修改過明細申報數據,一定要重新生成一次匯總數據,否則明細數據計算結果與未修改的匯總數據不能匹配,就會出現“對審匯總”不相符了。
五、出口發票加蓋印章有誤。
出口發票屬于普通發票的一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庇械钠髽I認為出口業務比較正式,就在出口發票上加蓋公章,反而是錯誤的。
六、申報系統錄入增值稅申報表與增值稅申報不相符。
出口企業在企業端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需要錄入一次增值稅申報表數據,除了“不得免征抵扣稅額”需要錄入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數據以外,其余欄次全部按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的對應欄次填寫,不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如果與實際的增值稅申報表數據不一致,也會導致“對審匯總”出現異常。
七、正式申報前未進行增值稅抄報稅清卡操作。
有些生產企業正式申報提示“該企業尚未進行增值稅申報”的錯誤,是因為企業遠程抄報稅后沒有進行清卡操作,只有進行清卡操作后,增值稅申報信息才能傳遞到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
八、混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報期限。
生產企業退(免)稅、外貿企業退稅、視同出口貨物退(免)稅、特殊區域水電氣退稅、舊設備退稅、《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等業務的申報期限都是“…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申報期限是“…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例如2014年生產企業退(免)稅申報的最后期限是2014年4月18日,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報的最后期限是2014年4月15日,如果企業沒有辨清其中區別,就會導致逾期申報不能辦理退(免)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九、未按期申報《不能收匯申報表》。
根據30號公告附件3規定,如果企業有合同約定情形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做視同收匯處理。但需要在申報退(免)稅時(收匯類企業),或者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非收匯類企業),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有的企業沒有按時申請,就不能做視同收匯處理,因此只能實行免稅或者征稅,會給企業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