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期截止日內沒有收到外匯還能退稅嗎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是否應當收匯?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一、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五、出口貨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本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附件3: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因下列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原因代碼:01。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2。
(三)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3。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原因代碼:04。
(五)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原因代碼:05。
(六)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原因代碼:06。
(七)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原因代碼:07。
(八)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碼: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原因代碼:09。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第(三)項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委托出口貨物,暫不包括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本公告的出口企業,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業。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