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問答第20141120期
1.問:我申報退稅時匯率是使用報關單出口月份計算還是按照申報退稅月份計算?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的匯率按照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所在的月份折算。
2.問:生產企業2012年-2013年進料加工出口未在稅局申報出口退免稅,現在(2014年11月)可以申請按照免稅政策處理嗎?金額太大,企業也不是惡意不申報,只是不懂政策。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您公司2012年、2013年出口的,現在已是2014年11月已超退(免)稅申報期已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2]39號第6條規定,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9條第2項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不需通過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錄入數據,不向主管稅務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免稅業務對應的收入只須在賬面和納稅申報表上體現就可以了。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要填寫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您公司2012年、2013年出口的,現在已是2014年11月也已超免稅申報期,已不能申報免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11條第7項規定,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3條第1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中“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所以您公司2012年、2013年出口的,現在已是2014年11月也已超免稅申報期,已不能申報免稅,只能是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
3.問:我公司是外貿企業,有次進貨時取得了普通發票,那么按照規定,此批貨物肯定是不能退稅,但可以免稅,這個沒問題;問題是,文件規定,一旦放棄了免稅,那么日后的36個月內都不能免稅,也就是3年內都要征稅,這樣理解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二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其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理解:適用出口退稅的企業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稅政策,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或者征稅政策。您公司是正常退稅企業,對于偶發業務,例如有次進貨時取得了普通發票不能退稅適用免稅政策的,不適用上述所說的放棄退(免)稅。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9條第2項規定,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前款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11條第7項規定,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3條第1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中“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4.問:我公司是外貿企業,上月開了兩票出口發票,現在發現錯了,過了月的出口發票能在系統中作廢嗎(票已用完,沒去國稅結報買新票)如果不能作廢的話,那本月能開負數沖出來嗎?
答:已經跨月的出口發票無法作廢,可以開具紅字出口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出口發票。
5.問: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25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c列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負差,這個差額要怎么調,需要在下個月改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哪里?
答:如果免抵退稅匯總表第25C“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出現差額,如果差額為負數,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調整下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2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出口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加上該負數差額,即減去該差額。
6.問:我公司是生產企業,8月份出口的,9月做增值稅申報時我把之前的進項稅額轉出額(也是實際的應退稅額)都填到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第15行“免抵退應退稅額”本年累計數里,現單證齊全了想做出口退稅申報,請問我的增值稅申報填報對嗎?不對該如何調整?退稅申報受影響嗎?
答:您的填寫不正確,影響出口退稅的計算,F將生產型出口企業免、抵、退稅申報表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注意事項整理如下,請根據實際情況據實調整。
生產型出口企業在每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申報順序是:增值稅納稅申報在先,免、抵退稅申報在后,兩者的申報幾乎是同步的。生產型出口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填寫是相關聯的,有4個統計口徑是兩張表都需要同時填寫的,現將具體情況分析列示如下:
(1)“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第7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4欄“免抵退出口貨物勞務銷售額”的數據是不同的,兩者統計口徑不同。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2條第7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所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第7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是企業會計記賬的出口銷售額,包含當期單證信息不齊全的出口銷售額。
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出口企業必須單證信息齊全后才能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所以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4欄“免抵退出口貨物勞務銷售額”是單證信息齊全的出口銷售額。
(2)“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的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25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須相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生產型出口企業應根據單證信息齊全的出口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填報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欄(第25欄)。
實務中,建議企業會計在月底結賬前先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抵退稅預申報,待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齊全后,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出口明細錄入,錄入模擬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數據,系統自動生成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的第18欄根據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25欄填寫。相關數據準確后,再依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申報。
(3)“期末留抵稅額”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34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須相同。
(4)“免抵退應退稅額”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不是申報系統自動帶出來,需要填入,按照主管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36欄“當期應退稅額”填報。舉例:企業所屬期8月份的免抵退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36欄“當期應退稅額”50萬元,企業于9月15日前免抵退稅申報,主管稅務部門須于9月30日前審核通過,9月底或10月初將審核通過的所屬期8月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退給企業。企業于10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前進行所屬期9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的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填寫50萬元。
舉例說明:生產企業要進行所屬期201408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且也要進行所屬期201408的免抵退稅申報,該企業應先去主管稅務部門進行免抵退稅申報預審,如果單證信息齊全即進行出口明細錄入,生成明細數據、匯總數據;其次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按照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上的第25欄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8欄;最后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如此操作,該企業免抵退稅對審時出錯率會非常低,確保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就可以給企業較早予以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