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免稅貨物勞務出口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問: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2.出口卷煙,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內銷卷煙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1)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銷售數量×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為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國內實際調撥價格。如實際調撥價格低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于公示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實際調撥價格。
(2)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額+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生產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計算,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調整。
3.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