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問答第20141129期
1.問:報關單上運費為人民幣,可以退稅嗎?需要一些特殊的手續或材料嗎?公司原來退稅的報關單上運費一直都是美元,該筆出口報關單上金額為美元。
答:出口報關單上運費為人民幣,只要不是出口取消退稅率的商品,且符合其他退稅規定,是可以退稅的,不需要特殊的手續或材料。
2.問:我公司是外貿企業,退稅率為0的出口商品,2014年7月出口,進項稅額已經全部轉出作為成本,F發現錯誤,要計提增值稅,可不可以從本月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中扣除這部分和轉出相等的稅額直接進行抵扣,而不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呢?
答:您公司是外貿企業,2014年7月出口退稅率為0的商品,進項稅額已全部轉出作為成本,應視同內銷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可以從本期需要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扣除該部分和轉出相等的稅額,而不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3.問:我公司是生產企業,附上的來款單主要作用是什么,證明交易存在嗎?,我上個月來款寫的從港務查的,但和實際來款有出入,實際來款又有許多手續費,所以來款按照那個呢?
答:如果是中間的轉匯銀行所扣除的手續費,計入“財務費用-匯兌損益”科目,對退稅沒有影響。
4.問:我公司8月出口國外一批貨物,免抵退手續均已審批完畢,本月因此批產品質量問題需向此公司賠款1700美元,請問會計上和稅務上,出口退稅上要怎么處理?
答:銷貨方因所售產品的質量存在問題,支付賠償金給購貨方。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支付的賠償款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還是由于產品質量而引發了購貨方相關的損失而支付的賠償。
(1)如果是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對于銷貨方而言,所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相當于對購貨方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企業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但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與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相同。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規定:出口貨物由于該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其中第2項: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2)的,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該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該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出口退稅就不需再作處理。
(2)如果是由于產品質量而引發了購貨方相關的損失而支付的賠償,對該筆賠償金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不用開具紅字出口發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可以在稅前扣除。出口退稅不需處理。
5.問:我公司有票退運貨,已辦理了出口已退稅(未退稅)證明,忽然發現開的證明上的提單號寫錯了,這個證明還能作廢重新開具嗎?
答: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已開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不能作廢重新開具,因為該系統對此證明沒有作廢功能。
6.問:我公司7月份內銷一批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對方,對方已經認證。本月銷售反饋信息,7月份開票內容有誤,需要開具紅字發票。請問具體流程。
答: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可要求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