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運如何辦理稅務相關手續
注:本文摘自王文清老師 《財務與會計》2015年第13期《若干出口退稅會計、稅務處理問題答疑》
你好, 我公司為一家生產企業,2014年9月30日出口一批貨物,由于質量問題客戶要求全部退貨。目前出口貨物報關單未申報出口退稅。請問:是否需要辦理退運(未退稅)證明?如果是部分發生退運又應如何辦理,是否還可以申報免抵退稅?
答:1、你公司出口貨物后還沒有申報免抵退稅就發生全部退運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不需要再進行免抵退稅申報。
2、如果是部分退運,應在《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中的“退貨計稅金額”欄填寫部分退運的出口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運證明后,就該筆出口報關單的數量、金額減除退運數量、退運金額,用剩余的可退稅數量和可退稅金額再申報免抵退稅,同時提報一聯《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出口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注:對于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規定: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