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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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是指政府為了鼓勵出口企業的出口力度,減輕出口負擔,而退還其在國內生產環節和流動環節所花費的消費稅和增值稅等。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能夠極大地提高我國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增長,對國家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本文主要講述了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現狀以及外貿企業該如何實行一些以減輕企業負擔為目的的稅收統籌行為。
出口退稅是指政府為了鼓勵出口企業的出口力度,減輕出口負擔,而退還其在國內生產環節和流動環節所花費的消費稅和增值稅等。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能夠極大地提高我國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增長,對國家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本文主要講述了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現狀以及外貿企業該如何實行一些以減輕企業負擔為目的的稅收統籌行為。
1.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不健全
盡管出口退稅政策不斷調整,但是,我國的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仍舊不健全,它還是面臨著許多沒有解決的問題。出口退稅各部門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體系,彼此之間不能親密合作,在管理上存在著漏洞,這無疑給出口騙稅的行為找到了可乘之機,雖然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不斷做著努力,但結果卻很難讓人滿意。
2.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
從1985年起,到現在將近三十年的時間,我國已經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出口退稅政策,但是由于受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的影響,出口退稅政策變動頻繁。從1985年到1997年間,因為各種原因,有將近十余次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在1997年,為了抵抗亞洲金融危機,我國出口退稅率再次作出調整;而在2008年,為了消除國際金融危機而開始大幅調高出口退稅率。所有這些頻繁變動,都給出口的企業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3.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不合理
負擔我國出口退稅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相關部門。中央主要負責基數部分的出口退稅,而超出的部分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但是,由于我國出口退稅的數額巨大,中央與地方和地方與出口企業之間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矛盾,盡管從2004年起,中央承擔的出口退稅比率逐漸加大,但這筆數額巨大的開支還是讓地方有了沉重的負擔,因而地方與出口企業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大,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出口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而且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極為不利。
4.增值稅與出口退稅分享機制之間的矛盾
當前的現狀是,越來越多的出口企業在A地進行物品的采購,卻選擇交通更為便利的B地進行出口,這樣B地沒有獲得由于采購而增長的增值稅,反而要補貼出口退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當地的財政負擔。由于出口企業采購地和出口地的不一致,導致出口地需要額外增加各種稅來保證本地的收入,這樣,不僅人為的增加了出口企業的成本,還削弱了其出口競爭力,不利于其在國際市場的發揮。
二、如何做好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稅收籌劃
1.調整出口貨物的經營品種
對于外貿企業而言,他們往往是通過收購那些征收率相同但是出口退稅率不同的貨物來增加盈利。這就可以通過多出口一些退稅率較高的貨物來增加出口退稅,進而增加企業所得的盈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屬消費稅征稅范圍貨物的經營比重,因為這樣,不僅可以得到出口退稅,還能獲得消費稅退稅,一舉兩得,能夠大大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
2.改變經營方式
首先,要改變貨物的收購方式,這里主要是指外貿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的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這樣能保證征稅率為6%,退稅率也為6%,不會因為退稅率不同而產生增值稅差額進而增大出口企業的成本,能夠比一般的形式獲得更多的盈利。其次,改變貿易方式,采用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方式,免收加工費的增值稅,可以減少企業負擔。
3.改變退稅管理方法
我國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出口免稅管理的辦法,另一種就是常見的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還有一種是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我國現在最普遍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但是,應該根據我國外貿出口企業具體的貿易方式來裁決,對于退稅率等于或者接近征稅率的情況,應該首先選擇免抵退稅收的管理辦法。具體情況,采用具體措施。
4.突破自產貨物的限制
我國的政策對辦理出口退稅有嚴格的規定,只有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資產貨物才符合規定。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受到企業的規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很多貨物的數量達不到規定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通過自購料件然后委托其他的生產企業進行加工然后收回成品的辦法,以滿足要求。這就很好地解決了出口退稅必須是資產貨物的限制。
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還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因而很多的外貿出口企業在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下,采取一些納稅上的技巧,充分利用相關的可以利用的優惠政策,來減輕外貿企業出口的負擔,進而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最大可能的增強出口企業在國外的市場競爭力,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更突出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