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問題:如果去年已經退稅1萬元,但在本年4月30日仍未收到外匯,而下期退稅申報時應退稅額5000元,則應沖減前期數額為-5000元,還是要補交5000元以前退稅款?
關于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2013年30號公告: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第七條 公告規定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本條下同)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出口企業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沖減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按規定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