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不允許進口的保稅料件作價銷售給國內其他企業。所以,財稅〔2012〕39號通知第9條第2款第3項規定:外貿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外貿企業進料加工作價銷售。
2、目前,加工貿易由海關監管,海關總署規定保稅進口料件不允許企業作價銷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對此,為了避免沖突,統一管理,《通知》調整為作價銷售保稅進口料件按內銷征稅,比照一般貿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計算退稅。實際操作中,外貿企業將進口的保稅料件銷售,海關不補征稅款。但是稅務局要求企業計提銷項稅額繳稅。企業如果遵照執行,也不會造成偷漏稅。
名詞解釋 委托加工: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從境外進口料件后,無償劃撥給從事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等到產品加工完畢并收購后,支付給生產加工企業加工費,復出口后,憑生產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發票來申報退稅。 作價加工:外貿企業將從國內購買的原材料作價銷售給生產企業進行加工,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加工完畢后,外貿企業再從生產企業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