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師。我剛剛開始學習你的退稅教程。生產出口貨物必須是自產的嗎?外購的有沒有可能退稅呢?
答復如下:
常規情況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為自產,如果長期大量出口外購商品實質不就成了外貿型企業了嗎?因此,政策上是不允許退稅的。不過,生產企業出口外購貨物也有幾種情形例外:
1、政策規定的列名生產企業,其外購的貨物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退稅,列名生產企業名單參見財稅2012年 39號通知附件。這可以是這些企業的福利,據說當初是為了搞測試來的,至今尚未取消。
2、對于非列名的一般性生產企業,采購貨物后直接出口的,符合視同自產條件的(參見財稅2012 年39號通知附件4及國稅公告2013年 65號),可以按免抵退進行退稅;不符合上述視同自產條件的,按免稅處理。這些政策包括二大類,其中第二類規定了企業常見的視同自產貨物條件,還是可以參照的。
附: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
財稅〔2012〕39號附件
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二、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二)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三)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六)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七)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八)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九)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 65號
七、生產企業外購的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產品的貨物,如配套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可作為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