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的出口發票目前來說有三種:增值稅普通發票、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通用機打發票,今天咱們說說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事項。
目前大部分地區都已經要求出口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了,那么出口企業應如何對出口貨物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呢?
1.名稱:
直接按與出口企業簽訂貿易合同的客戶的外文名稱填寫(有的地區稅局居然要求企業必須把客戶的外文名稱翻譯成中文填開,呵呵.實務中遇到這要求的就從了吧)。
注意:該名稱填寫的是簽訂貿易合同的客戶,而不是最終收貨人,也不是支付貨款的付款人名稱
2.納稅人識別號:
老外沒有納稅人識別號,不需要填寫。國稅公告2017 16號所要求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規定,不適用境外企業。
3.地址、電話:
可填可不填,如果要填寫的話就按銷售合同上體現的的客戶地址及電話填寫
4.開戶行及賬號:
不需要填寫
5.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
按從電子口岸-出口退稅模塊中打印的報關單上顯示的商品名稱填寫
6.規格型號:
無需填寫,若要填寫,則按照報關單顯示的填寫
7.單位:
按報關單顯示的填寫。報關單上一般有2種單位,第一法定單位和成交單位,在開具出口發票時按之一填開即可
8.數量:
按報關單顯示的填寫,但要注意該數量要與單位對應起來。如報關單顯示2個單位和數量:
第一欄顯示1000千克、第三欄顯示3000個。則在填開數量時應與所填開的單位對應,即若單位填開的是個,則數量必須按個所對應的3000;若單位填開的是千克,則數量必須對應1000.
若按匯總開具的,則數量直接填1,然后在開具的明細清單中詳細顯示
9.單價:
若報關單顯示的是FOB、EXW等成交方式,則按報關單顯示的單價換算為人民幣金額填寫;若報關單顯示的是CFR、CIF等成交方式,則需要先行換算為離岸價。該單價在確認時,可以先計算出每一項的商品的離岸價銷售額,然后除以數量即可算出單價。
若按匯總開具,則單價直接填該貨物的離岸銷售額,然后在開具的明細清單中詳細顯示
10.金額:
填寫離岸價銷售額,即報關單的成交方式顯示EXW、FOB等不需要出口企業承擔運輸費用的成交方式成交的,直接按每一項商品的總價X出口月份1號或第一個工作日的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出人民幣金額;若報關單成交方式顯示的是CFR、C&F、CIF等成交方式的,則需要先把每一項商品的總價折算為離岸價,再乘以出口月份1號或第一個工作日的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出人民幣金額。
注:若該商品為征稅的,則在開具發票時離岸價金額需要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即用離岸金額/(1+征稅稅率)
對于貨物金額,有時候在錄入出口退稅明細時,會發現所開具的發票金額會與退稅系統中折算的人民幣金額有差異,這是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這里有個開具發票的小竅門:在開具發票時,可以先進退稅系統中錄入外幣離岸價和匯率,系統自動折算出人民幣金額,開具發票時以系統的人民幣金額為準即可。
11.稅率:
出口企業開具出口發票時一定要注意這個稅率的選擇!出口發票的稅率有三種選擇:
一、若出口的貨物符合退稅,或不符合退稅但符合免稅政策,則在開具發票時直接選擇0%稅率(有一些地區稅局要求選擇“免稅”,可以先跟各自的稅局確認)
二、若出口的貨物出口后在開具發票時已經明確是要征稅的,如被取消退稅率的商品(特殊商品標識為1),這類貨物在開具發票時直接選擇貨物的適用稅率
三、若出口的貨物,出口后還沒有確定是不是退稅、免稅或征稅的,那么在開具發票時暫時選擇0%稅率即可。
12.稅額:
若稅率選擇的是0%或免稅,則稅額欄會顯示“***”即無稅額
若稅率選擇的是貨物的適用稅率,則稅額欄會顯示該貨物的稅額即銷項稅額
13.備注欄:
需要把合同號、成交方式、貿易方式、運保費、匯率、貨物總價、目的港、運輸單據號等在備注欄顯示。
另外注意開具時間:一般來說需要在出口當月開具,但如果當月無法取得報關信息的或確定不了出口日期的,可以在次月開具。但是這個開具時間也需要跟各自的稅局落實好,有的稅局就不允許跨月開具,甚至有的稅局還要求必須提前開具出口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