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號),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優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確定發票印制企業”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4個事項按照行政征收相關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同時簡化辦理程序。
(一)簡化受理環節。將受理環節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接收申請材料,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將“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代辦轉報環節。
(二)簡并辦理程序。將辦理程序由“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調整為“申請、受理、核準(核定)”。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對其提供的生產經營和貨幣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對該事項不再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2.“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或者不可抗力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對已核定應納稅額的異議申請后,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44號修改)規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并通知納稅人。
4.“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核定申請后,對其反映的困難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核定預繳方式并通知納稅人。
(三)減少材料報送。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四)實行全程網辦。稅務機關依托電子稅務局支持事項全程網上辦理。經申請人同意,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省稅務機關可以進一步采取承諾容缺、壓縮辦結時限等措施優化事項辦理程序。
二、將“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名稱調整為“確定發票印制企業”,按照政府采購事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實施。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六條第一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9月28日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號),稅務總局進一步簡化優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稅務事項的辦理程序,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對全面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提出要求。根據《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為落實《通知》要求,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實施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發布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具體辦理程序及有關簡化優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文。就進一步簡化優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簡化受理環節、簡并辦理程序、減少材料報送、實行全程網辦。
(二)附件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等事項實施規定。對5個事項逐項明確了調整后的實施規定。
(三)附件2稅務文書樣式。明確了調整后的文書樣式。
三、《公告》中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和緩繳稅費有關政策事項有何區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經濟平穩增長,《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等文件對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政策進行了規定,納稅人享受上述有關政策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程序,符合條件的可以自主選擇享受,無需專門提出申請。納稅人享受緩繳稅費政策期限屆滿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特殊困難情形的,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程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